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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任性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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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4-27 16:06:5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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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虽然法律给具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定的互相考验期,但这也不代表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

  蒋某于2014年2月11日入职到某水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其中试用期至2014年5月10日。后某水务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试用期综合评价》,与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某水务公司并未向蒋某正式送达该文件,亦未向蒋某出具其他书面解除通知。同时在庭审中,蒋某认为相关试用期考核规定没有向其出示,也不认可相关考核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某水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持续到2014年7月25日,故判令某水务公司支付蒋某2014年4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让劳动者走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及考核条件,在劳动者入职前明确被告知这种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以正式的解除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试用期没有对蒋某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除通知,这是应该吸取教训的。(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晔龙)

  提示: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岗位需要制定出完整的、详细的录用条件。2、应当对试用期内的职工,要及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在发现职工不符合条件时,要保留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在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