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劳动纠纷>试用期>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试用期:如何维权?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4-12-23 17:07:13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一、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一、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

  【建议】:将试用期期限条款在劳动合同内注明。

 二、 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么,领取的工资总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可以申诉。

  三、试用期离职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建议】: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获得补偿金。

sm玩具 sm性虐待口塞用品 sm游戏虐恋用具 调教女 调教女佣女仆 女王调教 男同会所 男gav用品 gay男同性恋用品 男同性恋情趣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