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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合同纠纷代理词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2-10-06 10:29:40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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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女士于2007年10月与陈**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以自己名义开户进行股票交易,委托陈**管理,第一次注资150000元,后亏损,...
        原告方**女士于2007年10月与陈**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以自己名义开户进行股票交易,委托陈**管理,第一次注资150000元,后亏损,遂起诉陈**,要求陈**返还财产150000元和赔偿利润30000元。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的损失深表同情,但投资有风险,入股需谨慎。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原告撤诉。以下是笔者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一审代理词摘要。
       一、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本金150000元无法律依据。
原告投资股票,其投资资本金在自己的帐户上,所有权是原告本人,即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被告,被告也没有因该合同取得原告的财产,被告当然就没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告诉请返还财产无法律依据。
      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0000元盈利无法律依据。
    (一)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盈利了60000元,各占50%,原告可得30000元。
    (二)原告的投资是购买股票,不是向被告投资,即便有利润,也是通过股票的转让,由开户银行机构支付“利润”,而能够取得利润是通过银行卡兑现,该银行卡由原告持有,密码也由原告设置,被告不能兑现,也就不存在支付原告的利润的义务。
      (三)《委托理财合同》已经于2007年11月12日解除。
由于原告在委托过程中,不顾被告的强烈反对,于2007年11月12日拆资作他用,导致不能达到约定的起点市值150000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当天知道后即电话通知解除该合同,依《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合同于2007年11月12日被解除。
    (四)委托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操作,没有过错,更不要说故意造成损失,依《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