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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有使用价值的诈骗罪涉嫌犯罪金额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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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10-05 11:22:09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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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程某以500-7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或者自己组装经专业处理的低配置电脑(电脑查询显...

  【案例】: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程某以500-7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或者自己组装经专业处理的低配置电脑(电脑查询显示为高配置)以730-7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祝某、高某某夫妇,然后,祝某、高某某夫妇在龙岗、坪山一带粘贴广告,假称有急事要回家,急转电视、电脑等、如有被害人购买,便由冯某某驾车送祝某、高某某夫妇到被害人处开机演示,并出示惠普专卖店的假收据,再以1200-1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经鉴定,这些电脑价值为500元/台。共销售10次,销售总金额为15300元。那么,本案涉案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应当怎样计算?是销售总金额还是销售总金额减去电脑价值部分?

  笔者认为,涉案犯罪金额应当为:销售总金额减去电脑价值。理由如下:

  参照法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解释,诈骗罪的涉案犯罪金额是以违法所得作为量刑依据的,再结合《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立法本意,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仅是电脑“差价”部分,有价部分是通过合法取得(买卖合同),同时,涉案电脑是可以使用的,只是运行速度或性能没有达到高配置的标准,即涉案电脑是有使用价值的,且该使用价值是可以鉴定出价值来的(价值为500元),只是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来达到价值高于使用价值的目的,因此,其使用价值具有合法性,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应当扣除其合法价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