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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案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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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犯罪案中,较难准确判断具体致害人,可以根据证据瑕疵利益归被告人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处以较轻刑罚。
2011 年 1 月 8 日 23 时,中山市的西区国际酒店附近人行天桥发生一死一伤的恶性斗殴事件。 起因是被害人曲某、陈某等人酒后在此闲逛,期间因调戏站街招嫖的犯罪嫌疑人欧阳某,引发双方口角,最终导致曲某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腹部被刺构成重伤。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 年 6 月,何继成律师接受陈某某父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这起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案辩护的关键要点。
一、证据变化与事实认定的新审视
在同案犯未全部到案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证据瑕疵利益归属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作出了有利于郑某某、何某某的(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xxx 号、(2018)粤刑终第 xxx 号判决,且判决书已生效。如今,同案犯全部归案,证据出现新变化。陈某某供述自己未曾持刀捅刺被害人,庭审时也坚称未叫同案犯 “上”,并作出合理解释,其供述稳定。而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对陈某某的不利证言不宜作为定案依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作为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是否持刀捅刺行为的事实,证明力高于其他同案犯供述和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未显示陈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书对陈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认定。
图 1:案发现场监控截图

从这张监控截图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案发现场的情况,其中并未捕捉到陈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画面,这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
二、从被害人陈述与物证排除作案可能
被害人陈某陈述 “刺伤我的不是最高的也不是最矮的,也没有戴眼镜”,结合案内对三同案犯身高测量并标注尺寸的物证(相片),以及其他证人对陈某某是三案犯中 “最高” 的认知,可排除陈某某捅刺陈某的可能性。
图 2:三同案犯身高物证照片





该物证照片清晰展示了三同案犯的身高数据,为证明陈某某不是捅刺陈某的人提供了直观依据。
三、基于伤口特征及全案证据的排除推断
根据被害人曲某伤口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分析,陈某某在冲突现场和逃跑过程中均不可能捅刺曲某,且在其他时间也未接触曲某,完全可以排除其捅刺曲某的可能性。
四、明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
通话清单和证人证言表明郑某某是聚众斗殴的召集人;证人证言和郑某某供述显示,何某某说完 “看什么看” 后与被害人发生推打,可排除陈某某叫何某某打被害人的事实。郑某某多次供述因被害人 “突然” 抓住其衣领才用刀捅刺,可排除陈某某叫郑某某打被害人的事实。陈某某坚决否认叫同案犯打被害人,其辩解符合生活常识。因此,陈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指挥、策划者,也不是案发的引发者。
综上所述,本案是聚众斗殴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并非纠集、指挥、策划者,未实施捅刺行为,不是斗殴原因引发者,主观恶意小。其逃跑在最前面,避免了双方二次伤害,家属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仍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其在犯罪中仅起 “助威” 作用,属于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事实的深入剖析,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来源:www.hejich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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