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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鲸吞上亿元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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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2-19 13:06:45
  •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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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范畴。

  以“广州史上最大贪贿案”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为例,被判死缓的该案主角张新华“自己与自己打官司”,通过虚假诉讼、低价评估造成1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今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十多年前,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白云公司”)经营不善,有多处资产被法院查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新华与高层商议成立了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田公司”),目的是转移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产,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虚假诉讼。

  2004年到2005年,广田公司分别与白云公司下属的元下田果园场和双燕公司签订了假借款协议。债务到期后,广田公司均以对方不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执行和解之后,白云公司所有的36套房产被以物抵债给广田公司,造成了1.09亿余元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白云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广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章国春2013年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承认,元下田果园场与广田公司关于借款1600万元的协议是“虚假借款协议”,广田公司与白云双燕公司签订的251.846万元借款合同也是“虚假借款合同”。

  章国春还说,与元下田果园场的虚假借款合同用了双燕公司的物业做担保,合同到期后由律师到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物业。“反正借款是假的,主要目的是把双燕公司的物业拿到手,所以元下田公司不还款,通过法院将双燕实业名下的物业为元下田的借款做担保、以物抵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文书显示,广田公司和白云双燕公司、元下田果园场的借款均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所谓“借款”就是“瞒天过海”。广田公司转入元下田果园场的1600万元借款到账后几天内又返回了该公司账户,而广田公司借给白云双燕公司的251.846万元也主要来源于该公司代管的白云公司资金。

  白云农工商腐败案中出现的假合同、假借条并非孤例。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虚假诉讼主要通过虚构交易、借款等方式实现,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至少三成同时出现过两种以上造假手段。

  “以当事人自治为主的调解程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因此也被虚假诉讼当事人作为了常用手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黄小雨介绍说,在广东检察机关近3年审查的176宗虚假诉讼案件中,有100件含有虚假调解内容,占比为56.8%,“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虚假民间借贷调解案,从立案、调解到参与执行分配仅用了3天时间。”

  警惕虚假诉讼多领域爆发

  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灾区”。多位受访的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民间借贷案件立案的证据要求很低,伪造借据后款项可快速汇入、汇出制造借款的假象,极难辨识。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力度,重点围绕借款能力、借款用途、支付方式以及款项去向等细节进行审查。

  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为了缓解燃眉之急,该公司急需银行贷款,可房子卖不出去就不好抵押。于是,公司找人想出了“高招”,先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把房屋登记在赵某等“买房人”名下,然后以此为抵押办理登记手续,顺利地从银行获取了贷款。

  3年后,该公司渡过难关,顺利还清了贷款。此时,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就没卖出去的房子,但难题却摆在眼前——必须注销掉赵某等459人名下虚假登记的房产。于是,公司老板杨某找到了律师李某、贾某等人。2010年3月,李某、贾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等“买房人”委托,代理他们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注销房产登记的案件,该公司为此支付代理费200万元。

  经调解,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由该公司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于是,通过虚假诉讼,459套房回到了某公司手中。然而,贪婪的某公司又去税务部门申请退回此前缴纳的400多万元契税,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检察机关介入,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的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企业破产等领域,而近年来一些新领域中的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呈蔓延扩大之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朱沛东举例说,在机动车辆保险、医疗保险、企业财险等领域,有人虚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捏造或夸大损害事实,通过诉讼骗取判决书或调解书,套取保险金。而在自主性、保密性、快捷性较强的仲裁领域,通过虚假仲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

  朱沛东说,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通过虚构不真实交易,以诉讼形式将债权、交易合法化,以最终达成“洗钱”的目的。“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近年来,在保险、仲裁和海外交易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了。”据长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冯立介绍,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相对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难以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了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此外,从涉案标的看,虚假诉讼的涉案金额较大。以低成本获得高额不当收益,正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重要动力。从当事人到庭率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到庭率较低。由于虚假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为给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设定阻碍,虚假诉讼行为人通常会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虚假诉讼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事先进行过充分的对质准备,在庭审现场一般不会出现双方的激烈对抗,多以接受调解方式获得执行依据。

  “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诉讼的问题,首先在于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逃避税费、稀释债权等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冯立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往往经过了当事人的周密串通、精心策划,并且通过诉讼途径实现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往往同时也是其他案件的标的,一起案件可能分别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理判决,有些虚假诉讼行为人正是钻了法院之间信息不畅通的“空子”。

  “此外,虚假诉讼查处协作机制不流畅,也加大了侦办的难度。”冯立表示,虚假诉讼案件多涉及经济利益,主要标的为钱款、房屋等,围绕标的查明相关法律关系常常需要借助于公安、银行、工商等单位力量开展调查,而法律对于协查没有明确规定回复期限等,往往会使调查工作遇到困难。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司法惩戒力度

  目前,公检法三家均在积极开展虚假诉讼查办工作。法院主要是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对审判中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惩戒来办理案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作为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打击,而检察机关则主要通过诉讼监督来促使法院再审改变或撤销原判决原调解。

  有专家认为,虚假诉讼假借法律的名义,消耗了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虚假诉讼污染了河流的源头,假法律之名却与法治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公信。

  据了解,全国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发现、移送、侦查、处理等已形成较多共识,对虚假诉讼的理解分歧逐步消除,初步形成了打击合力。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也为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对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在实践中适用此罪名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少。部分民行检察官解释说,这是由于不少虚假诉讼行为在此之前就完成了,无法作为刑法的打击对象,但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应有所上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艾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健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受访人士建议,可依托大数据构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平台,通过数据接入自动识别推送线索,增强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的主动性,同时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源头防范和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虚假诉讼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就有虚假诉讼罪的罪名。而对于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刘俊海建议,在诉讼阶段,法院应针对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的风险意识与防范心理。同时,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进一步打通法院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以防恶意当事人“钻空子”。此外,还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法院应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同样至关重要。”冯立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

  通过对一些虚假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律师、法官等也可能会参与其中。王朝勇认为,对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刑法,还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等与其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双重制裁。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10月18日一版记者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