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律师文集>知识产权>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如何理解科技成果权?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8-01-23 17:40:58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科技成果权是国家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在得到调节和平衡使用者和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前提下,赋于创造者和投资者的各类权利。那么如何理解科技成果权?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科技成果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一项重要客体,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是我国现行科技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长期以来,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科技成果管理(含科技成果奖励)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尤其是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出台以前更是如此。即使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的今天。科技成果管理仍是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对于科技成果的理解: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2、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科技成果权的认定

  1、通常认为,科技成果权可以分为广义的科技成果权和狭义的科技成果权。

  (1)广义的科技成果权属于智力创造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我国1993年颁布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0条中规定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其他科技成果权和技术秘密等权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的权利。

  (2)狭义的科技成果权主要为前述权利中的其他科技成果权(本文中所提及的"科技成果权",未作专门说明的均为狭义的科技成果权,即《民法通则》中 "其他科技成果"所对应的权利)。

  (2)要成为一项科技成果,应满足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具有进步意义的方案等条件。广义的科技成果权中,著作权、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等所涉及的权利内涵和外延相对清楚,保护方式也多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何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在世界各国鲜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我国为何会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这一权利?其实,了解到《民法通则》出台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上世纪80年代在公有财产为我国主要财产性质的时期,在法律中规定一项按照计划经济规则而赋予科技成果创造者个人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主流,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科技成果的创造者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法定形式保护其成果,而通过司法确认科技成果权的情形也日渐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