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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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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28:3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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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由于涉及面广、生产过程复杂、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其工程质量往往比一般产品质量要难以控制,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由于社会影响大,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质量工作更加重要。建筑质量标准是衡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尺度,同时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必须要符合质量标准,同时也要符合安全标准,以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以种种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此要求应当拒绝。因为他们是建筑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对建筑工程质量无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是要首先承担责任。因此,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由此引起的工程停建、缓建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建设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面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