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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肃清周永康践踏法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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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3-18 23:33:28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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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切实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
 

  原标题:切实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注意把司法体制改革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起来,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成效

  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推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普遍强化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主体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思常议,并与审判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通过建立约谈制度、签订责任书、组织专项考核等方式,推动党风廉政责任层层落实。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全年共对73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职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指示精神,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查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查处不力问题,努力做到“查案无禁区,惩腐零容忍”,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全年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增长154.3%和172.8%,充分发挥了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

  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法院干警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兼职清理工作,共有31人辞去兼任职务。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作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各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以编发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发送廉政亲情寄语、编发法官行为指引等方式,帮助干警涤荡思想灵魂、建设精神家园,引导干警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切实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切实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研究制定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规定,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建立向案件当事人随案发送廉政监督卡、进行廉政回访等制度,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常态化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监督机制,突出工作主业。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网络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管理,不仅方便了群众监督,同时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举报线索受理核查工作的实时监督指导。

  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承担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认真履行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责,大力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国际追逃追赃、规范减刑假释、打击行贿犯罪、开展反腐宣传等工作,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出了贡献。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各项改革措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发生一些结构性改变,与之俱来的则是廉政风险点的变化和转移。例如,人财物省级统管后,省级法院人财物管理部门的廉政风险将随着权力扩大而增加,地方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法院的同级监督则将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而相对弱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监督措施跟不上或者不能落到实处,就有可能在廉政风险的防控方面出现缝隙和漏洞,并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效。

  在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切实加大对省以下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加大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增强司法巡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要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责成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上级法院党组约谈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完善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指导机制,推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要强化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办案责任制的建立,也使司法权行使的廉政风险逐步从院、庭长向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身上转移。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健全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监督制约机制,把充分放权和有效控权有机衔接起来。要重新排查、评估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可能面对的廉政风险,重新构建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及权力边界,同时要进一步探索廉政监察员的配置方法和履职方式,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要科学设计对合议庭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引发腐败窝案。要全面推进阳光司法机制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要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建立一套既能对法官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惩戒,又能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办案的职业惩戒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研究建立以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科学确定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及免责条件,实现职业惩戒与职业保障的统一平衡,既保证“权责对等”、“失职必究”,又避免过度追责导致法官不敢负责。要科学设计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置方式,既要在法官惩戒工作中体现“党管干部”、“责权一致”原则,又要适度引入社会监督,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公信力。要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分工,法官惩戒委员会原则上只负责错案认定和责任划分,形成对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意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则应继续负责法官违纪案件调查取证以及对法官以外人员的调查惩戒工作。

  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腐败犯罪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依法严惩。要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严惩食品药品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土地出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完善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依法审理程序,无论其逃到哪里,都要坚决绳之以法。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减少腐败犯罪。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监督,防止“灯下黑”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纪检监察队伍。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埋头苦干,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