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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被查:犯罪手段高技术高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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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7-13 12:30:1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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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奚晓明在最高法工作33年,从事民商事审判达32年之久,历任最高法经济庭副庭长、民二庭庭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
  

 

  编者按:奚晓明在最高法工作33年,从事民商事审判达32年之久,历任最高法经济庭副庭长、民二庭庭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学者型官员,民法典编撰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 的作者,该书将山西一涉百亿的股权转让作为案例,据报道,该案的代理律师是奚晓明同学,因此,坊间认为,奚晓明往往对涉案标的额几十亿的民商案件通过技术转变方向达到让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其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高智商特点。

     原标题: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被查 疑涉百亿矿山争夺案


   【财新网】(记者 郭清媛)7月12日傍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奚晓明系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落马的首位副部级高官,也是建国以来自黄松有之后第二位因经济问题落马的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长达32年之久,被称为民商法领域的权威。

  根据公开资料得知,奚晓明今年61岁,江苏常州人,1978年到1982年在吉林大学法学系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赴最高法工作,任研究室书记员。在最高法工作期间,他在北京大学学习民法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取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从1993年起,奚晓明在最高法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任经济庭副庭长、民事二庭庭长。2004年,奚晓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财新记者获悉,奚晓明要被调查的传言从去年就已出现。但今年5月,最高法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奚晓明依然担任主任和组长。7月11日,有消息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奚晓明此前一日被带走调查。

  熟悉奚晓明的人称,奚晓明平日为人低调平和,属于最高法的专家型领导,平时很钻研业务,对于大多数司法解释的细微规定都很熟稔。公开资料也显示,奚晓明从1982念大学毕业至今,发表过上百篇关于民商法的学术以及实践论述,并且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

  但是,也恰恰是在这一领域,关于奚晓明的争议颇多。最近引起关注的,就是牵涉山西煤商张新明的一起百亿矿山争夺案。

  2004年3月,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在晋城市阳城县投资1800万元获得金海煤矿60%的股权,北京鑫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鑫业)持股40%。大宁金海煤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面积53平方公里,储量4.09亿吨,采矿权价款为2.24亿元(0.55元/吨),分六年六期缴纳,采矿许可证到2007年3月。

  2005年,张新明和北京鑫业遭遇资金短缺,无力缴纳后续价款,遂引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下称阳城煤运),张新明、北京鑫业分别出让13%、15%股权。阳城煤运付出了84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同时为张新明所持的金业集团旗下跃峰洗煤厂和北京鑫业分别提供了借期六年的2.8亿元委托贷款。获得金海煤矿28%股权后,阳城煤运缴纳了6100万元资源价款,该采矿权得以延续。

  与此同时,2006至2007年间,张新明及其所控公司,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先后通过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陆续向山西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所持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借款1.25亿元。

  2007年9月,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沁和投资、阳城煤运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新明转让金海煤矿46%股份、北京鑫业转让15%给沁和投资,沁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金1830万元;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签订合同,为北京鑫业提供3.75亿元的五年期无息贷款,张新明提供担保。在办理工商手续前,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无息贷款变更为直接支付2亿元。2007年底,张新明又把最后持有的1%金海煤矿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金海煤矿的股权结构变为沁和投资占股62%,阳城煤运28%,北京鑫业10%。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一份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沁和投资为获得以上股权,经张新明承认的款项支付合计有4.23亿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阳城煤运和沁和投资开始对金海煤矿进行设计、规划。此时,该煤矿市价急剧飙升至百亿元。大宁金海煤矿升值以后,2009年上半年,张新明希望要回曾经出让给吕中楼的股权,但是遭到了拒绝。

  随后,从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阳城煤运先后遭到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一连串的起诉。起诉均要求要求作废当年签订的金海煤矿转让合同,归还股权,理由是当年转让价格过低。这些诉讼均以张新明的胜诉结束。

  吕中楼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但2011年最高法终审判决最终认定张新明一方胜诉。判决书称,由于沁和能源、沁和投资与山西金业、张新明之间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的合作关系无以为继;沁和投资基于双方合作的总体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权,但山西金业一方在合作关系中未获得相应的利益,沁和投资亦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权对价或者以其他权益进行了兑换,其结果为双方利益出现重大失衡,山西金业一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山西金业一方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沁和投资返还股权,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引发法律界大哗。虽然不是该案的审判长,但奚晓明在2013年编著出版的法学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曾将此案作为“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案例解读。有深入了解该案的相关知情者告诉财新记者,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一位同学系张新明代理律师,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被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去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一位与奚晓明打过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