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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监委留置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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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1-19 12:10:35
  • 来源:侠客岛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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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解局】国监委的第一张留置决定书,给了谁?  近日,在国家博物馆举行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一份编

  原标题:【解局】国监委的第一张留置决定书,给了谁?

  近日,在国家博物馆举行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一份编号为“国监留字[2018]110001号”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引起了岛叔的注意。

  与之一起的,还有编号“国监文[2018]11000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以及2份《留置通知书》,一份发给中共贵州省委,一份发给留置对象的家属。

  4份文件,盖有鲜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章,共同陈列在如此高规格的展览中,意义着实不一般。

  

 

  留置

  立案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对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立案调查。

  王晓光案,也被称为国家监察委成立后的“留置第一案”。他落马的4月1日,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3月23日)仅仅十天。

  岛友们需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而如今可以看到,《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及两份《留置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均为4月1日,这也意味着,在王晓光被留置当天,留置通知书确已发出,通知了他所在党委和相关家属。

  4月1日晚11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外发布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虽然字数不多,但通报措辞却透露出重大变化:

  消息来源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涉嫌严重违纪”变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晓光案全程的话语转换之间,正折射了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职能转变,也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留置第一案”王晓光

  变化

  那么,究竟何谓“留置”?相较于“双规”,此后的工作又将见出哪些变动?

  与“双规”相比,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留置措施带有法定性,即具有我国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被调查人交代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此前,“双规”只是要求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依据党纪、政纪和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而在《监察法》出台前,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和起诉。

  尽管在此前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也有单独、或与检察机关会商,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作出调查的,但就办案重点来说,显然“纪在法前”,有时候还会强调“纪法分开”。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2015年就表示,“纪委办案,说到底是一种执纪活动,就是‘依靠纪律’‘执行纪律’‘适用纪律’‘维护纪律’和‘实现纪律’的过程。”

  

 

  突出执纪特色并不意味着放松查办案件,但当时纪委监察机关案件查办的要求却很明确: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主要违纪事实查清后,涉嫌犯罪线索可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而现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违法违纪行为一并审查调查,强化了反腐合力,提升了办案效率,也契合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内在一致性与高度互补性。

  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直接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

  时任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今年3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试点以来,浙江全省各级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时间42.5天,比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缩短64.4%。

  

 

  惩治

  但无论是检察院办案,还是监察委办案,必须坚守不变的即是恪守法治。

  早在2018年1月11日的十九届中纪委二中全会上,新任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就强调要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为了保障纪法贯通、纪法衔接,《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作出了调整。

  不少纪委工作人员也表示,《监察法》实施以来,无论是工作程序,还是证据收集,现在都比以前更加严格规范。以往调取书证或谈话取证过程中,有时办案只需和领导打声招呼,或者出具相关文书即可,现在则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批,每一次谈话取证也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不过,监察委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它本质上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监察机关的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本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和中国纪检监察报联合开设的“法法衔接20讲”专栏第2讲就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既要查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也要通过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于是我们看到,在王晓光被“双开”的通报中,除了罗列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更直接提及“(王晓光)热衷于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刊”“不遵守外事工作纪律”“违规公款豪华装修住所”“违规推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痴迷兰花”等内容。

  惩,是为了更好地治。

  

 

  试点

  这次与王晓光的《留置通知书》同期展出的,还有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的忏悔书。

  鲁炜是十九大后首名落马的正部级高官,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当时,国家监察委员会尚未成立。据统计,十九大后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期间的5个多月中,一共有8名“大老虎”落马。其中,包括鲁炜在内的5位已进入司法程序。

  从目前的资料梳理来看,这5人的案子都是由地方的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分别是浙江、山西、北京三地的监察委。

  而这三地的监察委也确有特出之处。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被要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通过试点为在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经由试点总结经验,再决定全面推广,符合渐进改革的路径安排,也有力地推动着监察体制的全覆盖迈进和《监察法》的实施落地。

  

 

  在邓小平看来,“我们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更是进一步明确“深化标本兼治”的工作方向,再次发出动员令,激励全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而这次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多名落马高官忏悔书、留置决定或处分决定的展出,除了见出监察体制的一系列切实变化,更深的用意,自然还是要落在坚决反腐之上。毕竟——

  改革有试点,反腐无终点。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