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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量刑的六种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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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4-12 14:24:0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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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虽然我国刑法并无“酌定情节”之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归纳出来的酌定情节。

  虽然我国刑法并无“酌定情节”之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归纳出来的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的裁量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情节不一,轻重有别,学者多有专著。但有六种酌定情节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一是被害人过错。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学界说法不一,实践中争论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这个“因”应当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对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因此,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虽然不会受刑法的惩罚,但却是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这种评价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实施犯罪以后极度的后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为;还有的人犯罪后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而这些犯罪的行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发式的、强烈的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其犯罪过程具有时间短暂,迅猛激烈、难以控制的特点。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识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的减弱,这也应当成为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

  三是真诚悔罪。悔罪被告犯罪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心态,这种主观心态无疑是正面和积极的。这种主观心态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而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和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观恶性)将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若能够真诚悔过、坦白交待、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危害结果,表明其有悔改之情和赎罪之意,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在客观认定行为社会危害的基础上,量刑也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但这种悔过必须是真诚的,是受犯罪人真实意思支配的表现,如果是虚伪的罪后表现,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更加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四是犯罪动机。人的行动总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引起和推动个体去从事某种犯罪活动以满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愿望,就是犯罪动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因此,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比如:同样是杀人,有的可能是泄愤报复,有的则可能是见财起心;同样是泄愤报复,有的可能会采取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有的可能会实施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完全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也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同,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不同,能较大程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同样是故意杀人,出于抢劫钱财而杀人与出于义愤而杀人,两者的危险性显然不同。后者的再犯可能性与改造难度明显低于前者,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区别对待。

  五是犯罪手段。犯罪人实施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将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表现出来,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仅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不同,体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有些犯罪刑法将一定的犯罪方式和手段规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手段首先应在犯罪构成的要件内进行考量,而在刑法中没有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的具体差别虽然不影响定罪,却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犯罪手段和方式的不同还能体现犯罪行为人有无犯罪经验和反侦查能力的大小,并反映出犯罪人的犯罪技能和逃避惩罚能力的高低,对采用不同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人处以不同的刑罚,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以更好的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六是犯罪结果。所谓犯罪结果,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对象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事实现象。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任何犯罪行为对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程度因不同案件而有所区别。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杀两个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杀一个人大;同样是诽谤罪,诽谤一人与诽谤多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一样。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物质与精神的损害,都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我国刑法把犯罪结果作为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是适用较重幅度法定刑的条件,但也有相当多的刑法条文未对犯罪结果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犯罪结果作为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