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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李庄案申诉只能递交两次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2-11-28 21:37:4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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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杨孟辰)11月15日,李庄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向最高检寄出了李庄的控告书,要求追究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

  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杨孟辰)11月15日,李庄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向最高检寄出了李庄的控告书,要求追究“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就该申诉约见李庄。

  李庄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曾写藏头诗“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表达不满,此次正式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希望能提起再审程序。

  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诉只能递交两次,第一次是向已经对该案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接到申诉状后,法院将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法院约谈的主要内容为三部分,一、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二、当面了解申诉状中提到的问题;三、进一步向当事人了解申诉状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材料或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供。

  洪道德表示,约谈是法律规定的程序,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不会当时回复李庄是否受理该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需在三至六个月内对是否受理案件做书面答复。如果受理将对该案进行立卷审查,对相关证据审查通过后将启动案件再审程序;如果书面答复未受理该案,那么李庄可以进行第二次申诉。

  第二次申诉是向已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洪道德解释说,如果李庄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递交申诉,该申诉状都将被转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递交后的法律程序与第一次相同,如果第二次申诉仍被驳回,而李庄还要继续申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群众反映问题的一般办事程序处理。

  李庄案件回顾:

  2009年11月,时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重庆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

  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责。

  2012年11月23日,最高检约见了李庄及其代理律师王誓华。最高检表示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