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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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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7-12 17:35:3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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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这构成了刑讯逼供罪。那么什么是刑讯逼供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立案标准又是什么?请看下文。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主体不能构成此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