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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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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05 17:45:0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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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的,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的。那么哪些情形算“紧急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