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罚种类>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我国2017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8-17 18:06:5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那么我国2017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我国2017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枪决,一种是注射。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式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中枪决比较普遍。

  相关知识:执行死刑的程序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 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 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 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