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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特征、对象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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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11 17:20: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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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管制属于《刑法》当中规定的主刑之一,并且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惩罚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管制的特征、对象及期限。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管制的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 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