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12-21 17:33:3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拘留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7
7+7: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3天是公安机关准备报捕材料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14天或者17天(计算方法:7+7,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到3天)。
三、被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四、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探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