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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00块被判10年 皆因“入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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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08 17:44: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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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尽管被告人只抢劫到100元现金,然而已构成入室抢劫,符合刑法‘具有入室抢劫情形,应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

  案例: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袁某在资中县重龙镇尾随受害人饶某回家,并实施抢劫。然而,饶某当时身上并没钱,袁某遂持刀威胁饶某母亲,抢劫了100元现金,随后又进入饶某卧室抢走一部手机。随后被抓获后,袁某以涉嫌抢劫罪被批捕。7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法院在对袁某量刑时是否真的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许多人在看一个案子的时候,往往只关注被告人造成的表面危害,而忽视了案件本身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犯罪案件本身所造成的伤害并不能成为量刑轻重的依据。法官说,“此案中,尽管袁某只抢劫到100元现金,然而已构成入室抢劫,符合刑法‘具有入室抢劫情形,应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

  据了解,2002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甘某,在拉萨市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光明家具店吴某现金12500元。2002年12月13 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元。“该案例,尽管王某等人抢劫金额巨大,手段凶残,但属一般性抢劫案。而袁某案则不同,入户抢劫情节严重,属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行为。”法官说。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因此,入室抢劫罪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