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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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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15 17:21:0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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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决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现代文明国家司法程序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控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根据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从该条文规定所应体现的基本精神上看,它实质上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只有人民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实行免予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形式,从法律上确定被追诉的人有罪,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显然与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相呼应,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也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人民法院审判。

  (二)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就无罪的实体评判权而言,公、检、法机关都享有些项职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且在实体上是对被追诉对象无罪或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评断被追诉对象在实体上构成犯罪必须由人民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定,终局性的确定有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加以推论,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认为是有罪的人,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正因为如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

  (三)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定罪既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在行使最终确定有罪权时必须依据刑事实体法律规范和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是衡量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刑事程序法律规范是衡量追究犯罪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与无问题,而刑事责任有与无的实质却又是在刑事程序法的规范下完成的,衡量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