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假想防卫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0:57:31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什么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