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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共安全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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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06:1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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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碍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妨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

  1. 妨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构不成犯罪;

  3. 主观上即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行为主体即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妨害公共安全-安管理行为包括:

  (一)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九)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十)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处罚:1——8条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9-11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