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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沿江高速飙车: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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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2-13 23:56:2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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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伟等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
 

  新华网深圳2月13日电(记者毛思倩)2014年11月,深圳交警查处一起大规模飙车案件,12辆香港车牌跑车在广深沿江高速现场飙车。日前,深圳宝安人民法院判决13名香港籍涉案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涉案的12辆跑车2月12日由拖车拖至深圳湾口岸,转至香港。

  据深圳交警介绍,2014年11月,深圳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车辆在沿江高速飙车,侦查大队立案进行查办,多方调查后查获了一起群体危险驾驶案。查扣麦凯伦、法拉利、兰博基尼、GTR等嫌疑车辆12台,对13名涉案香港籍嫌疑人进行调查,并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司法鉴定,该批车辆个别车辆通过沿江高速K74+558视频的行驶速度高达204.0-214.0公里/小时。该案是深圳交警查处的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社会关注度最大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也是中国内地首例成功侦办的群体性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

  2014年12月15日,深圳交警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审查后,向宝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经被告人同意,宝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等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宝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至五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人民币二至五万元不等。

  深圳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13名违法人员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2月12日,深圳交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还该案扣押的机动车等物品。由于该案所有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所有涉案车辆由车主请拖车拖移至深圳湾海关共管区,从而转至香港。

  据宝安人民法院介绍,在审理案件时,违法人员当庭表示,过境至深圳后,由于中午时分高速路上车辆少、路况好,在头车的带领下,高速行驶了一段路程。对此,交警方面表示,过境车辆不应存侥幸心理,应遵章守法,珍惜生命,远离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