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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被拖死案: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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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3-14 18:22:39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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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肇事宝马司机行车记录仪显示, 3月11日17点左右,在距离路口几十米处,打算左转至虹许路的孙某突然驾车向右侧车道拉出,沿着直行车道超越了多辆轿车后,突然向左拉了一把方向,试图“加塞”进入左转弯车道。然而,由于车辆众多,孙某没能成功并入,被“挤回”了直行车道。这时,吴中路方向跳转红灯,而孙某的宝马车大半个车身,已经越过了白色停车线。“你干什么?退回去。”在路口执勤的茆盛泉发现了孙某的违法行为,立刻上前制止。“退回去。”茆盛泉挥动右手,示意其倒车。车辆随后缓缓后退到停车线内。 茆盛泉转身,回到路口左转弯车道旁,疏导即将亮起绿灯的直行车道。17点25分,绿灯亮起,茆盛泉举手,示意直行车道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肇事车缓缓起步,在驶过茆盛泉视线后,迅速左切,路口违法变道进入了左转弯待行区。17点26分,孙某强行左转,茆盛泉试图阻止肇事司机,肇事司机突然加大油门冲过,茆盛泉被摔在地上,肇事车开过红绿灯后靠边车停下来,并走到事发地,承认是他所为。

  之后,孙某已经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

  本案公布后,上海警方认为宝马司机涉嫌故意伤害罪。有很多网友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认为妨害公务罪,也有人认为是交通肇事罪的,还有认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何继成律师认为上海方面以故意伤害罪刑拘宝马司机是正确的。

  首先,宝马司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当时通行绿灯已亮,其行驶的方向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危害行为。

  其次,宝马司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阻止”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宝马司机显然没有阻止受害人指挥交通。

  那么,宝马司机明知交警在身边指挥其行驶,应当预料到突然加速左转会导致交警受到伤害而没有预料到,导致交警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似乎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但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个但书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宝马司机不听交警指挥强行行驶,是违反交通管理法的行为,导致了交警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宝马司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恰当的,但为什么上海方面以故意伤害罪刑拘宝马司机呢?

  请各位读者仔细看十字路摄像头视频就会发现交警被拖前那一瞬间,交警做的一个动作:将手伸进宝马车驾驶室试图阻止司机驾驶,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也是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规定的。虽然如此,在交警将手伸进驾驶室时,宝马司机应当预料到继续行使会导致交警受到伤害而加大油门前行,是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表现形式,因此,宝马司机在主观上具有间接伤害的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

  各位读者现在应当明白了上海方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刑拘宝马司机了吧!其实,上海警方方面早就注意到了上述情节,只是各大媒体却对此心照不宣而已。

     假设肇事司机驾驶的不是宝马,受害的也不是天天为车民辛苦指挥被风吹雨打的交警,也许舆情会更理智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