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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收公证翻译费: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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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5-18 14:09:55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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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王选辉)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

  兼职翻译被控私分国有资产历经12年审理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沿海城市——福清市大量人员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的四分之一。出国人员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翻译一些文件,由于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不少人找到了精通外语的黄政耀。

  1952年生的黄政耀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科院市场经济法专业。曾在海军某部长时间工作,后来部队转业后来到福清司法局,历任公证处副主任、司法局副局长、局长。

  黄政耀家人对法制晚报记者介绍,黄政耀最早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翻译是在1989年,那时有人拿着公证文书找上家门需要帮忙,就由黄政耀进行翻译,爱人吴素云则用打字机敲出翻译内容。每次翻译文书收费20元,均由公证处公证员负责代收,黄政耀获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期间,黄政耀的20元翻译文书收费价格均保持不变。而他所得的翻译费被检察院“盯上了”。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此案历经11年审理之后才有了一审判决。11年中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福建省、市司法系统多次召开协调会讨论该案。期间,黄政耀“同案犯”林某被判处缓刑后失联,至今未归案。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检方指控黄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

  随后黄政耀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