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同居男女共同贩毒均获刑15年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7-10 17:50:0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贩卖毒品行为向来是被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贩卖毒品的,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下面通过一则同居男女共同贩毒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苏尔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两被告人均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苍南县龙港镇内先后共同居住在龙港镇西城路226号202房间、龙港镇人民路69号502房间。期间,两被告人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查勇某等人,其毒品交易通常由购毒者先将毒资汇入两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到指定的地点拿取毒品,或者当面现金交易。2015年3月12日和3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上述两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块状晶体、粉末、药丸和固体共计55.77克,海洛因成分粉末0.51克及大量与毒品相关工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缴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租住房间,共同生活,共同使用储存毒资的银行卡,且在房间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量杯等大量涉毒工具,两被告人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两被告人存放在居住处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了50克以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