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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羁押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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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1-03 17:36:0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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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那么,酒驾羁押期限是多少天?下面详细介绍。

  醉驾羁押期限是多少天?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最长37天;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

  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1个半月。

  一审(法院)6个月。

  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1个月。

  二审(法院)4个月(其中二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死刑复核(法院),无限期。

  综合以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及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我们可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