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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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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1-13 17:19:2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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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国进行打击的重点。那么非法集资罪怎么认定?认定非法集资罪关键在于犯罪的行为是否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下面详细介绍。

  一、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如何判定非法集资?

  首先可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来判断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否有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再次,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