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死刑复核程序有期限吗?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12-21 17:35:0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有期限吗?答案是没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至二百四十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将无可挽回。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

  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就应当没有期限。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仅没有侵犯被告人的人权,而且还最大的辩护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