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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某副区长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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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07 15:55:29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作者:深圳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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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南山区原副区长纪震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人纪震利用职务便利,为酷派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计人民币670万元、美元1万元;且利用担任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纪震不服,提出上诉。

  酷派公司为申请扶持奖励贿赂纪震1万美元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2012年至2013年,酷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派公司”)为了在其全资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企业落户资金扶持和奖励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纪震的支持,该公司副董事长蒋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1万美元。

  此后,宇龙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落户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建立实验室及研发资助人民币400万元、人才安居房15套及150套住房补助。

  帮两公司申请科技项目经费与其控股公司签虚假合同拿好处费购房

  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蓝公司”)董事长陈某在欧克蓝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过程中通过同案人孔某生找到被告人纪震,请纪震在审批科技项目经费时给予帮助,纪震表示同意。

  此后,欧克蓝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人民币200万元。纪震随后要求欧克蓝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华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签订虚假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00万元。

  陈某为降低所谓技术服务费,经孔某生建议,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后,经孔某生从中协调,纪震同意将所谓技术服务费降为人民币60万元并指派其学生曾某明(另案处理)代表华德公司与欧克蓝公司签订合同。纪震向欧克蓝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被其用于个人购房。

  之后纪震又以同样的方式 与另一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拿到上百万好处费购置房产

  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并在被告人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人民币200万元。

  此后,纪震向该公司董事长蔡某波要求该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委托测试合同并支付测试费人民币100万元,蔡某波表示同意。纪震指派曾某明代表华德公司与江波龙公司签订合同,江波龙公司转款人民币100万元至华德公司。

  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虚假合同,所谓测试费系纪震向江波龙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该笔款项被纪震用于个人购房。

  以投资购房名义 向一公司董事长“借款”400万,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量身定制加分项目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雅公司”)在申请南山区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用地过程中,因申请用地企业近30家,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为谋取竞争优势,要求纪震提供帮动。

  纪震利用主管用地评分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量身定制加分项目、协助解决税务问题、提供评分排名信息

  使该公司排名上升至第八位,在互联网游戏企业中排名第一。

  非法收受他人赠与股权

  2015年7月,张某向纪震提出其欲购买深圳市天行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家公司”)的股权并将其中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2%股权送给纪震,纪震表示同意。

  由其外甥女华某之出面与张某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由张某替纪震代持上述2%股权。此后,张某又出资人民币700万元购买了天行家公司14%的股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以投资购房名义向公司董事长“借”400万

  2015年10月,纪震以投资购房的名义通过东方博雅公司财务总监代某向张某提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纪震让华某之就上述人民币400万元与东方博雅公司签订借据,约定利息为银行当期利息,一年内还款。

  2015年11月,代某在纪震还款人民币80万元时告知张某不需要其还款,纪震遂在十余天后将该80万元要回用于炒股。

  签订多份虚假合同贪污科研经费68.5万元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纪震为套取其负责的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先后以深圳大学的名义与孔某生经营的深圳市万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6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与张某经营的深圳市鸿讯网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之后将相应的科研项目协作经费转账至上述合同对应的公司账户,再由孔某生、代某提出现金后用于个人用途。

  经审计,纪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套取占有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纪震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代纪震退缴赃款人民币65714元。

  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纪震提出上诉

  ① 其指出,华德公司与欧克蓝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以两公司的名义申请取得了3项发明专利,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判认定华德公司收取欧克蓝公司60万元合作款系其收受欧克蓝公司的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 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东方雅博公司申请留仙洞用地,东方雅博公司董事长张某转账给华某之的400万元是其向张某的借款,原判认定该400万元系其收受的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③ 原判对其所犯贪污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2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纪震利用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酷派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江波龙公司等企业或个人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670万元、美元1万元,且利用担任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驳回纪震上诉,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