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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样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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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05 17:47:0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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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那么怎样才构成正当防卫?
  怎样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除此之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构成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正当防卫难,准确地说让司法认定正当防卫难。司法裁量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需要有足够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