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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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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4-19 19:41:46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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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高检日前作出决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和虚管等现象实施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在社区服刑又犯罪的人员,...
    

         编者按:最高检日前作出决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和虚管等现象实施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在社区服刑又犯罪的人员,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检查工作,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检查主要是清查人数和执行情况,同时,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要逐人见面等。

  

  清查矫正人数及执行情况

  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这些回到社区的服刑人员状态怎么样?由于社区矫正牵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又涉及司法、公安等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的问题,我现在还很难给出答案。”昨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坦言。

  对此,最高检决定,自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期三个月,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体制机制,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对监外执行罪犯要“逐人见面”

  按照最高检的部署,这次专项活动将通过核查摸底实现“四清”,即: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清;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的情况清。

  这其中,专项行动特别强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要求对这些人员“逐人见面”,重点检察刑罚执行机关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的“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袁其国表示,如果不断发生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使我国刑法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及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而这也是给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提供了机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重大的隐患。

  因此,最高检还要求检察机关注意发现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线索,既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也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

 

  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存何漏洞?

  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里服刑人员,虽然服刑的场所不同,但本质上罪犯的身份没有改变,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的义务没有改变。可是长期以来,脱管漏管罪犯再犯罪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这其中,有的是因为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的是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最高检袁其国表示,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很大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分布在农村,而当地的司法所甚至是“一人所”、“两人所”,一两个人要承担很多任务,“顾不过来”,使得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非常普遍,因此这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是农村。

  另外,社区矫正牵扯多个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也是难点。比如,最高检通过探索应用各地“政务网”平台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罪犯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但这些探索主要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目前中央层面和大多数省级层面的信息共享平台还尚未建立。目前,相关信息化应用平台正在研发中。

 

  原厅局级以上罪犯减刑假释均需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昨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透露,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共收监了一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共监督收监2244人,其中原厅局级以上121人;纠正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案件,共监督法院撤销减刑裁定60件,撤销假释裁定15件;通过各个渠道比如群众举报、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共发现了一批违法案件线索850件;查办了一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213件252人。

  为了去年上述“减、假、暂”,最高检去年出台了三个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凡是厅局级以上的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都要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今年4月初,最高检派出多个工作组对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目前正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进一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

 

  避免“休假式服刑”保外就医者重新体检

  在2014年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海淀检察院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建议依法收监执行5人,其中2人为原正处级干部。

  据海淀检察院介绍,当时的专项活动中,海淀检察院成立了以王伟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清查了2011年至2013年“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情况,对57名“三类罪犯”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见面走访。在专项检察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建议依法收监执行5人,其中2人为原正处级干部。

  为了避免保外就医成为“休假式服刑”,2014年9月16日,海淀检察院对保外就医的三类人员重新体检,全程录像并拍照,留存资料,最终共有3名保外就医人员经鉴定不符合保外条件,依法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施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等四个阶段。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

  名词解释

  脱管: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发生在执行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已经开始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环节——“不见了”。

  漏管: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主要发生在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的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名单上没这个人”。

  虚管: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不管”。

  相关案例

  昨日,最高检通报4起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又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都是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后又犯命案的。

  河北朱峻峰案

  朱峻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1月7日被假释。假释期间,由于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朱犯脱管。在脱管期间,朱峻峰实施两次盗窃和一次绑架。2014年9月,朱峻峰因绑架罪、盗窃罪,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负责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所长被追究刑责。

  浙江李增良案

  李增良,因多次盗窃、脱逃、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2012年9月后,李增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于当年12月实施抢劫时致一人死亡。2012年12月,李增良被判处死刑。负责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叶某被追究刑责。

  河南武威案

  武威,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年12月4日,受审判员指派,法院书记员张某到看守所释放武威,但未将武威的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导致武威在缓刑期间漏管。2010年9月,武威伙同他人刺死一人,次年,其被判处死刑。书记员张某因渎职被依法追究刑责。

  北京石文胜案

  石文胜,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延庆监狱服刑。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因病被批准保外就医。石文胜在保外就医期间长期脱管。在此期间,石文胜,共诈骗作案25起,骗取120余万元。2010年石文胜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