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罪犯执行>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4-12 14:24:5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而且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