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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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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1-03 17:36:5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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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下面详细介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以及本罪的共同犯罪的条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的条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包括两方面:(1)双重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还认识到别人和自己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并认识到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2)双重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自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所造成国家税收秩序或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的破坏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希望自己和他人共同走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2、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走私行为。共同的走私行为可以是共同的运输、携带、邮寄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也可分别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走私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