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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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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13 14:01:4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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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前置程序,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行政相对人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即不能在未经复议的前提下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主要是土地纠纷中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纠纷、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税收等设置了复议前置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旧的治安管理条例是有复议前置的,后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后,将其前置程序没有列入立法中。复议前置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