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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匿名
总公司应如何补偿我公司?
我公司原是烟台一大型集体企业的一下属企业,于2002年进行了企业改制,厂房与土地仍属于原集体企业(下称总公司),其它资产及债权、债物和原厂职工归我公司,我公司与总公司鉴定了十年的租赁合同,将于2012年到期,租赁合同规定若于国家拆迁,总公司将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补偿我公司的搬拆费用。现我公司所在的土地,于2008年被总公司摘牌开发,总公司仅同意给我公司搬迁所花的费用。而烟台于2006年下发的《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规定拆迁方除了支付搬迁费外,还需支付按建筑面积30-50元每平方米共10个月的经营性补偿。而总公司却说这个经营性补偿应属于房屋所有方,而不属于承租方,不知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总公司应如何补偿我公司?
2011-04-07
  • 2011-04-08深圳何继成律师回答
    你们公司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10个月补偿)、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搬迁补助费,若地方性法律规定还有其他补偿的,也必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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